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提高农业农村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研究编制了《光山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为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负 责 人:王全兴 光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办公地址:光山县九龙西路县农业农村局305室
办公时间: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76-8873212
传真电话:0376-8883830
邮政编码:465450
邮箱地址:gsxnyncj@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光山县农业农村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在知晓或参与的“三农”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1.局领导班子成员信息
2.局机关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信息
3.干部任免、人员考录、人事综合等人事信息
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权责清单、综合执法等行政职权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日常工作中需要公开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本机关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光山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中查阅。
(二)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光山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xxgk.guangshan.gov.cn/depart.php?bid=103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光山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光山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光山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受理单位后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属于局属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的申请,由相关单位负责答复工作,可予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相应的信息。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