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工作机构
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由市场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
办公地址:光山县弦山路与光辉大道交叉口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303室
联系电话:0376-2022201
传真号码:0376-2022200
通讯地址: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465450
电子邮箱:gssczx2013@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在光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三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光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光山县场发展服务中心领导信息;
2.光山县场发展服务中心机构信息;
3.行政公文和政策解读;
4.重点工作与重大项目;
5.规划计划与公开年报;
6.财政信息与专项资金;
7.依法应公开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县政府及办公室层面信息,本单位将主要通过光山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子板块公开。
网址:http://xxgk.guangshan.gov.cn/depart.php?bid=156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县政府信息,本单位将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期限。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光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光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光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受理单位后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二)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办理。本单位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答复。本单位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