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办〔2023〕40号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光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
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商务中心区,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光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成立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协调解决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区)要切实履行组织动员群众参保缴费的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保征缴工作的组织、宣传、引导和协调,县联合督查办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各乡镇(街区)征缴工作落实情况。
(二)坚持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原则。指导群众克服“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的思想,强化忧患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做到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坚持以户口所在地参保的原则。引导本县群众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确保辖区内参保人员信息准确详实。鼓励户籍不在我县的外来人员在居住地参保。无户口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参保登记。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村(社区)代征人员和其他参与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收取的城乡居民社保费款按时全额上缴至税务部门,不得将所收取的费款存入个人账户,不得抽逃、截留、挪用、延压保费、不得搭车收费。对于征缴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征缴范围及标准
(一)征缴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周岁(含1963年1月1日—196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光山县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征缴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可选每年缴纳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由缴费人在公布的缴费档次中自行选择一档定额缴纳。各档次财政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8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90元、220元、250元、280元、310元、340元补贴。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依照豫医保办〔2023〕71号文件规定以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执行。
三、征缴方式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委托各乡镇(街区)代征的方式,各村(社区)集中征缴,税务机关在各村(社区)部署社保费征缴客户端,各村(社区)代征人员在社保费征缴客户端进行征缴。同时结合线上个人缴费模式,对无法参加集中征缴的缴费人,各代征单位辅导其进行线上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委托代征时限为2023年9月20日至11月10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代征时限为2023年9月20日至11月10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于当年1月1日之后,可以缴纳当年缴费,要加强宣传,鼓励参保群众当年尽早自主缴费,自主缴费人数计入委托各乡镇集中代征任务数。
四、明确责任主体
(一)明确第一责任主体。各乡镇(街区)是组织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征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专项安排,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征缴工作,明确一个站所(中心)为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沟通。负责组织动员群众参保缴费,召开征缴工作动员会,充分利用各层次会议、发放宣传单、出动流动宣传车、广播等多种形式,把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负责加强对外出务工群体的联系,畅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渠道,为实现全民参保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征缴任务;负责按照上级规定,贯彻落实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工作;负责完成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是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征工作的落实责任主体。负责向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无法处理的疑难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负责向县人社局、县医保局上报缴费人新参保登记明细、身份错误信息修改明细,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处理反馈后,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通知缴费人及时缴费;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困难群众参保台账,统计上报辖区内困难群众参保情况;委托代征结束后负责与辖区内各村(社区)对账,汇总对账后代表所在乡镇(街区)与县税务局进行对账,并核对、确认征缴明细;负责上报、处理缴费人反映的涉费问题(如已缴费未享受待遇等),做到让缴费人少跑路、不跑路,日常涉费问题不出乡镇(街区)的工作要求;负责指导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征工作,督导本辖区代征进度;负责完成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明确险种管理主体。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险种管理主体。县人社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险种的管理主体。负责处理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上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新参保登记的录入、身份错误信息修改的复核工作(登记、修改工作由各乡镇(街区)社保经办机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各乡镇(街区);负责与县税务局在委托代征结束后,核对征缴明细;负责制定各乡镇(街区)的征收计划,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核定人社系统养老到账完成数;负责自行与相关单位对接,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兜底人员的缴费工作;负责处理全县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和缴费人反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针对反映较多的同类型问题,明确问题解决流程,告知所需资料,做到让缴费人少跑路、不跑路,日常涉费问题不出乡镇(街区)的工作要求;负责完成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管理主体。县医保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管理主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的认定、管理、登记、变更登记、传递上年度城乡居民参保基础信息至县税务局;负责处理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上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新参保登记的录入、身份错误信息修改的审核工作(登记、修改工作由各乡镇(街区)社保经办机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各乡镇(街区);负责与县税务局在委托代征结束后,核对征缴明细;负责制定各乡镇(街区)的征收计划,并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核定医保系统医疗到账完成数;负责自行与相关单位对接,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兜底人员的缴费工作;负责处理全县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和缴费人反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题,针对反映较多的同类型问题,明确问题解决流程,告知所需资料,做到让缴费人少跑路、不跑路,日常涉费问题不出乡镇(街区)的工作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困难群众参保台账,与各乡镇(街区)对接,做好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工作;负责完成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明确征收主体。县税务局是城乡居民社保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全县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清册范围内缴费人(含需要新登记的缴费人)的社保费征缴工作;负责与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在委托代征结束后,核对征缴明细;负责核实涉费问题中缴费人的缴费情况,配合处理涉费问题,做到让缴费人少跑路、不跑路,日常涉费问题不出乡镇(街区)的工作要求;负责完成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明确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把委托代征手续费作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完成比例确定委托代征手续费金额,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委托代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办公费用和代征人员的劳务补助;负责完成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五保户、低保户、“三类户”等符合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确认人员身份信息,县残联、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体育局分别负责提供我县重度残疾人、重度精神病人、在校学生基本信息,经确认无误后,按时向县人社局、县医保局提供人员明细;负责对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反馈的未参保人员督促其及时参保;负责完成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县农商行等金融机构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畅通;负责完成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征缴流程
(一)征缴信息传递。9月11日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分别将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征缴信息传递给县税务局,并分别与县税务局履行好接收手续事宜。
(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9月13日前,县税务局与各乡镇(街区)完成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自委托代征协议签订之日起,各乡镇(街区)要立即组织安排辖区内各村(社区)启动代征工作。
(三)征缴系统的部署。9月15日前,县税务局完成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客户端(征缴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集中征缴。集中征缴期间各代征单位要组织部署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征工作,各村(社区)将征缴的费款必须按时全额上缴至税务部门。
同时,城乡居民在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缴费时,明确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客户端简要流程如下:
1.参保数据获取。2023年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系统调用省级交互平台接口,实时调取城乡居民社保费参保登记底册数据库检测参保信息,后台对接微信、支付宝缴费,实时传递征收数据到交互平台,实现实时校对,及时反馈缴费结果。
2.流程操作。各村(社区)使用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系统配备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参保人员缴费时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点击社保查询按钮,带出缴费金额,确认征缴信息无误后(参保地:光山县)征缴系统后台对接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或收款盒子缴费,个人缴费完成后打印凭证加盖村公章作为缴费单据。如查询无信息,核实后向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上报缴费人新参保登记明细、身份错误信息修改明细和相关佐证资料,上级部门处理后再次重复上述流程。
(五)征收票据。各村(社区)代征人员在2023年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系统缴费成功后,必须向缴费人实时打印缴费小票并加盖村(社区)公章作为缴费凭证。
(六)费款入库。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在税务系统上调取、核对征收人数,在银行确认金额到账无误后立即上解入库。
(七)对账和报表生成。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及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等部门共同做好征缴期间相关环节的对账工作和各类征缴报表的制作及报送。
(八)特殊情况。因政策等原因需要特殊处理的事宜,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沟通协商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区)、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社保制度的重要性,把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将纳入乡镇(街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各乡镇(街区)要把征缴工作摆到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干部责任,指定经办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为征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为辖区征缴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区)经办机构负责人是落实责任人。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街区)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征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各村(社区)抓好城乡居民社保费的宣传和征缴工作。联系乡镇(街区)的县处级领导要深入实地指导、督促、协调做好征缴工作,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单位,将在全县予以通报。
(三)拓宽缴费渠道。县税务部门要结合实际,适时推广“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手机APP缴费、银行缴费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四)严格奖惩措施。把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在征缴工作时限之前按时完成年度征缴计划的乡镇(街区)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征缴计划、辖区内困难群众未完成应保尽保目标的乡镇(街区)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附件:1.光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
2.2023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计划表
3.2024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计划表
附件1
光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征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李 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曾玉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梅思东 副县长
成 员: 卢 坤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 明 县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雷咸财 县税务局局长
金建军 县财政局局长
雷成阳 县人社局局长
李 行 县医保局局长
梁 成 县财政局副局长
程 蔚 县税务局副局长
张家忠 县人社局副局长
吕本定 县医保局副局长
邓从义 县金财担保公司副总经理
各乡镇(街区)乡镇长(主任)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雷咸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协调解决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2
2023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计划表
| |
乡镇 | 任务数(单位:人) |
弦山街道办事处 | 15100 |
紫水街道办事处 | 8400 |
槐店乡 | 10000 |
斛山乡 | 13600 |
砖桥镇 | 7800 |
马畈镇 | 12800 |
南向店乡 | 12900 |
北向店 | 9600 |
晏河乡 | 14900 |
罗陈乡 | 8700 |
寨河镇 | 15300 |
殷棚乡 | 5500 |
文殊乡 | 14100 |
孙铁铺镇 | 19000 |
白雀园镇 | 12800 |
十里镇 | 10400 |
仙居乡 | 10600 |
凉亭乡 | 7100 |
泼陂河镇 | 16300 |
大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区 | 2200 |
商务中心区 | 1600 |
火车站管委会 | 2000 |
合计 | 230700 |
根据系统参保人数与往年计划完成情况微调。 |
附件3
2024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计划表
(单位:人) | ||||
序号 | 乡镇(街区) | 2023年参保人数 | 户籍人口数 | 2024年度 征收计划数 |
1 | 弦山街道办事处 | 50146 | 45034 | 49124 |
2 | 紫水街道办事处 | 33609 | 52430 | 37373 |
3 | 白雀园镇 | 52393 | 54596 | 52834 |
4 | 斛山乡 | 39141 | 36738 | 38660 |
5 | 槐店乡 | 33286 | 31146 | 32858 |
6 | 北向店乡 | 30836 | 29287 | 30526 |
7 | 凉亭乡 | 20000 | 20492 | 20098 |
8 | 罗陈乡 | 25886 | 24685 | 25646 |
9 | 马畈镇 | 38483 | 37605 | 38307 |
10 | 南向店乡 | 34416 | 34450 | 34423 |
11 | 泼陂河镇 | 51529 | 52568 | 51737 |
12 | 十里镇 | 31384 | 28527 | 30813 |
13 | 孙铁铺镇 | 57286 | 56043 | 57037 |
14 | 文殊乡 | 41950 | 39729 | 41506 |
15 | 仙居乡 | 37569 | 36000 | 37255 |
16 | 砖桥镇 | 24033 | 24415 | 24109 |
17 | 晏河乡 | 45518 | 42155 | 44845 |
18 | 殷棚乡 | 15528 | 14981 | 15419 |
19 | 寨河镇 | 46593 | 43693 | 46013 |
20 | 大苏山 | 7446 | 6906 | 7338 |
21 | 商务中心区 | 6231 | 11999 | 7385 |
22 | 火车站管委会 | 5951 | 5735 | 5908 |
合计 | 729214 | 729214 | 729214 | |
注:1.2024年度征收计划数是2023年实际参保人数的80%加上户籍人口数的20%;2.2023年参保人数是各乡镇参加光山县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数(含无住址的人员按各乡镇参保人数比例分配的人数);3.户籍人口数是县公安局提供的辖区户籍人数(已减去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按固定比例将全县户籍人口数折算成729214人各乡镇所占的人数) |